升降机拥有人的责任同时亦在法例中明文列出升降机拥有人的法定义务,包括: (1)妥善保养、有足够支撑及牢固固定。 (2)用显眼的字体列出可运载的*多人数及*高载重. (3)升降机吊笼及所有层站有充足照明(不论是天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使建筑工地升降机在操作时可安全使用。 (4)任何人可通往的升降通道部分妥当地围封.以防止有人被升降机吊笼抽到. (5)每个升降通道及升降机吊笼须设有一结构坚固的闸门. (6)平台的周围设有结构坚固及高度在Im或以上的困栏. (7)升降机吊笼设计坚固及能防止乘客不受升降机吊笼外物体的切割和硕压。 (8)升降机的所有运动部分,均设有有效的防护罩,以防止有人惫外触及。 (9)设登有有声紧急誉报器,其响亮程度足以引起建筑工地上的其他人注惫,以便他们前来协助。 但现实的问题是所有的升降机均是进口的.没有任何一部是由香港制造的。故此注册检验员只能在检验的过程中,找出有否不完兽的地方。但是法例并没有对应该检验的项目做出一个明细的规定.于是便出现了只作倾定负荷及超载的侧试,其他机械以外的问题,便鲜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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